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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亦被判获得部分遗产
发布时间:2023-07-30 19:30: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8 ℃

因为父母离婚,女儿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患病后,主要是姑姑在照顾父亲,父亲去世后,姑姑将父亲的银行存款都转到了自己的账户里,女儿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父亲的所有遗产,姑姑则表示女儿没有对父亲尽到扶养义务,丧失了继承的权利。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分得55%的遗产,姑姑分得45%的遗产。

姜某与妻子离婚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姜某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姜某未再婚。后姜某不幸患癌症,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某1一家帮忙照顾姜某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姜某去世。在姜某生病期间,姜某某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并未实际照料父亲。2022年5月,姜某1将哥哥姜某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姜某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为姜某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姜某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因姜某某与姑姑姜某1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区法院,请求判令姜某1返还遗产20万元。姜某1辩称,姜某某作为姜某亲生女儿,在姜某生前对其不闻不问,构成遗弃,已丧失继承权,且姜某生前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某1,留下遗言其全部遗产由姜某1继承。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1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哥哥姜某遗言属实,也未提供相关“遗嘱”。姜某1主张姜某某未尽赡养义务,遗弃姜某,已丧失继承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姜某某在其父亲重病时作为亲属曾到医院看望父亲,询问父亲有无住处。从该行为看,只是由于姜某某未成年时父母离婚,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而造成其与父亲感情上较为疏远。综合以上情况,姜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本案中,被继承人姜某有亲生女儿姜某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而言,姜某1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姜某1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姜某重病的两年间,均是由姜某1一家照顾,姜某1不仅日夜陪伴在哥哥病床前,还装修了自家一处房屋,给哥哥居住,并和丈夫一起照顾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饭、卫生清洁等,尽量延长哥哥生命。在哥哥去世后,其丧事也由姜某1夫妇料理。对此,姜某某予以认可,可见姜某1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这也是姜某在弥留之际将银行卡密码告诉姜某1的原因。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姜某1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姜某1和姜某某分别按45%、55%分得姜某的遗产。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亦被判获得部分遗产

问题1:本案中姜某1抗辩姜某某丧失继承权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道: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姜某1抗辩的依据正是来源于该法条的规定,若姜某某确实存在遗弃姜某的事实,那么即便姜某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也会丧失相应的法定继承权。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没有认可姜某1提出的“遗言”?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姜某1提到的姜某的“遗言”,其应当是口头遗嘱,但是口头遗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遗嘱人必须在危急情况下,经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口头遗嘱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才能按照该口头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分割。

问题3:本案中法院做出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法院从常理出发,认定姜某某并不存在遗弃姜某的事实,故其继承权并未丧失,但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130条又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姜某1对姜某确实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因此即使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分得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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