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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利用他人账户“洗白”毒资,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
发布时间:2023-08-02 19:02: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06 ℃

为了掩饰和隐瞒通过贩卖毒品获得来的非法收益,男子费尽心思,将毒资分多次转入他人的账户进行“洗白”。东窗事发后,该男子被判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两个罪名,共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

马某在2021年到2022年期间,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取非法利益。其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逃避查处,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手机微信号、银行卡进行毒品交易,接收毒资。后将接收的毒资用于提现、消费或转入马某本人微信号。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马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犯罪所得予以提现、消费或转移,使资金的真实来源被隐藏。马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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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本案中马某掩饰和隐瞒毒资,为何构成的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回答道: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洗钱罪的保护法益的范围看,侵害洗钱罪保护法益的行为,必然也会侵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保护法益,因此构成洗钱罪的同时,必然也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属于法条竞合,其关系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因此本案中马某构成的是洗钱罪,无需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来评价。

问题2: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首先,贩卖的物品必须是法律定义上的毒品;其次,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贩卖的方式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只要双方完成了交易,即构成贩卖多的客观行为。

问题3:本案中数罪并罚之后的量刑标准如何界定?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的马某构成两个罪名,分别被判处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和两年,合并后的刑期应当在四年十一个月至六年十一个月之间,法院酌定六年五个月,罚金则是叠加后的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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