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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律师:给叔叔养老送终后却无法继承银行存款,男子起诉银行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03-21 18:21:2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20 ℃

一男子赡养五保户的叔叔,给其养老送终后,到银行领取叔叔遗留的一笔存款时,却遭到了法院的拒绝。男子便将该银行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可了男子享有继承其叔叔遗产的权利,因此判决相应的银行存款归男子所有。

<a href=上海遗产律师:给叔叔养老送终后却无法继承银行存款,男子起诉银行获法院支持" width="720" height="470" srcset="http://www.02164.net/wp-content/uploads/2023/03/geishushuyanglao.jpg 720w, http://www.02164.net/wp-content/uploads/2023/03/geishushuyanglao-206x134.jpg 206w, http://www.02164.net/wp-content/uploads/2023/03/geishushuyanglao-570x372.jpg 570w" sizes="(max-width: 720px) 100vw, 720px" />

方某系方某某的堂侄,一直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2022年5月,方某某因病住院,方某悉心陪护,并代为支付除居民合作医疗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当月方某某病故,方某为叔叔办理了丧事。事后,方某在整理方某某的遗物时,发现了一个银行存折,其中记载余额13840.46元。由于方某某无法定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方某某的该笔存款理应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村委会鉴于方某某生前由方某照料,且方某承担了方某某自生病住院至病故丧葬的全部费用,便研究决定方某某的一切遗产归方某所有。方某拿着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银行的营业所取该笔存款时却遭到了拒绝。该营业所认为,对于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申请人为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而方某并不符合这一条件。于是,方某将该营业所起诉至法院,要求向其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某某生前在某银行营业所办理存款业务,双方之间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方某作为方某某的堂侄,对其承担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况且方某某生前所在的某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方某某的一切遗产归方某所有。某银行营业所赋予存款人方某某的所有财产权利应归方某所有。故判决某银行营业所向方某支付存款13840.46元及利息。

问题1:本案中为何首先是村委会享有涉案的这笔银行存款?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本案中,方某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亦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其留下的遗产属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当归于其所在的村委会所有。

问题2:为何最后涉案的这笔银行存款归方某所有?

律师解释到:在本案中,方某和方某某虽然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是方某给方某某养老送终,尽到了赡养的情分,村委会看在这些事实的基础上,认可方某某留下的银行存款归方某所有,合情合理,是带有温度的举措。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背后的实质问题?

上海遗产律师提醒到:在本案中,银行营业厅的做法也没有错,方某确实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受遗赠人,其在法律上不享有继承的权利。而无论是村委会的举措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是对方某赡养方某某行为的肯定,所以将方某某的银行存款判予方某。对于五保户的老人而言,能有人尽孝,给其养老送终,势必是一件好事,对此我们更应当对赡养这些老人的人加以鼓励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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