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因为家庭矛盾而要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这对夫妻签订了一份“保婚”协议,约定在女方无出轨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要想离婚就需要赔偿75万并支付利息。然而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丈夫又起诉离婚,妻子要求按照“保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赔偿,但是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阿美和阿军(均为化名)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后来双方的感情因家庭琐事摩擦而逐渐恶化,阿军遂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阿军和阿美协商后决定不再提离婚,两人为了确保协商成果“落地”,还签订了“保婚”协议,约定若阿美不存在第三者或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阿军提出离婚,则阿军要向阿美支付补偿款75万元,且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每月0.5%支付利息。谁知协议签订后不到半年,阿军又到法院来起诉离婚,阿美开庭时当即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调解离婚后,阿美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军按协议向其支付补偿款。对此,阿军辩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因阿美存在第三者和不准阿军回家入住等重大过错,所以阿美才是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但阿军未能举证。阿军还辩称该约定属于为离婚设置障碍,其目的是使阿军不敢离婚、不能离婚或使阿军必须付出沉重代价才能离婚,应属于无效约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关于支付75万元补偿款及利息的约定显然属于以巨额补偿来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是无效的约定,故判决驳回了阿美的该项诉请。阿美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
问题1:什么是离婚自由?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自由既包括了结婚自由,也包括了离婚自由,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婚姻自由,因此离婚自由也不得被加以任何的限制。不论是夫妻哪一方提出离婚,都不得被加以任何地限制。
问题2:本案中的“保婚”协议为何属于无效协议?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婚”协议虽然看似是在维持婚姻的稳定,但实际上是在限制阿军的离婚自由,而离婚自由是不能被加以任何限制的。而且所谓要离婚就付出金钱的代价,也是有悖于公序良俗的,因此本案中的“保婚”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
问题3:本案的“保婚”协议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认为:夫妻之间可能会签订一些协议,比如“忠诚”协议和“保婚”协议,甚至可能是“净身出户”协议等。这些协议并非都是无效的,而且是要结合其具体内容来具体视之。若是违反婚姻法律以及民事一般法律的,例如违反婚姻自由或者是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处分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定的,则属于无效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