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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赠人在房屋中实际居住,是否属于接受房屋遗赠?
发布时间:2022-05-09 22:09: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46 ℃

我们都知道,儿媳并不是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人,若其通过遗嘱获得了遗产,则是属于遗赠,而遗赠是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60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放弃接受遗赠。那么,遗赠的是一套房子,而受遗赠人一直在这套房屋中居住,是否属于接受了遗赠呢?

马某与朱某系夫妻,二人均系丧偶再婚。马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马乙,朱某与前夫有一子杨甲,一女杨乙。马某与朱某再婚时,两人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两位老人有一套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马某名下。后马某、朱某及朱某的女儿杨乙相继去世。二老去世后,各方对上述房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马乙与妻子毛某提起诉讼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杨甲及杨乙的丈夫楚某和儿子小楚均主张房屋折价款。各方均认可该诉争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00万元。马乙夫妇向法院提交了马某生前所立的遗嘱,以及公证书。表示2003年马某通过公证遗嘱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案涉房屋所有权益由儿子马乙、儿媳毛某共同继承,并有见证人签字。诉讼中,楚某父子俩称毛某不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性质属于遗赠,毛某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遗赠协议无效,无效部分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毛某称其是以居住行为表示接受遗赠。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楚某父子的请求。马乙夫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所立遗嘱明确表示将诉争房产其所享有的全部权益由马乙、毛某夫妇共同继承。毛某系马某的儿媳,并非其法定继承人,马某将其所享有的诉争房产权益由毛某继承的意思表示,系为遗赠。对于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本案中,马乙夫妇在两位老人去世前和去世后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本案其他继承人也未对此提出异议,故该情形可以认定为毛某以实际居住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

问题1:本案中毛某为何是属于受遗赠人?

上海遗产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获得遗产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遗嘱继承。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则属于遗赠。本案中,毛某不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其通过马某的遗嘱获得遗产,其是属于受遗赠人。

问题2:受遗赠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则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相应的表示,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受遗赠,而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该部分遗产则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加以处理。

问题3: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何认定毛某接受了遗赠?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回答到:由于《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并没有对受遗赠人应如何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没有要求受遗赠人必须作出书面的意思表示,或者是需要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从常理看,受遗赠人往往很少会拒绝接受遗赠,像本案中的毛某一直在系争房屋中居住,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也仍然一直居住在这个遗嘱中已经写明遗赠给自己的房屋中,其应当被认定已经接受了遗赠,而无需再就接受遗赠作出其他的书面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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