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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去世后,孙子拿出两份遗嘱想继承房屋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1-02-19 21:19:2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55 ℃

爷爷奶奶相继去世后,长孙拿出两份遗嘱想继承爷爷名下的房屋,也因此和姑父对簿公堂,然而经法院判决,这两份遗嘱都被认定为无效,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奶奶去世后,孙子拿出两份遗嘱想继承房屋却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王某和马某夫妇育有二子三女。多年前,王某的单位分给他一套住房。随后,大女儿王某1和丈夫马某1搬过来和他们共同居住。为改善居住环境,大女婿马某1卖掉自己之前的住房,所卖钱款部分用于这套公房的装修和加盖。后因王某所在公司进行公房改革,公房被正式售卖给王某。四人共同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为父女共同财产,待二位老人百年之后,此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但房产证上只写了王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王某和王某1先后病故,只留下马某一人和女婿共同生活。在老父亲去世后,剩下的四名子女和姐夫马某1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商定:母亲马某由五人共同赡养,该套住房继续由马某1和母亲共同居住。待母亲去世后,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及院中自建平房一间产权,都归马某1及其子女所有。直至马某去世后,长孙王某2拿着两份遗嘱来要求继承房子的50%,他声称:奶奶去世前,就已将她自己的那份房产留给了他。马某1则表示自己手中有大家签的协议:老人故去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某2一纸诉状将马某1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奶奶马某生前所立遗嘱,由自己继承涉案房产的50%。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王某2作为受遗赠人,一直在马某立遗嘱现场,对马某赠与其遗产明知而未拒绝,则应认定其接受了遗赠。但是在录音中马某的口述内容与其签名的打印遗嘱内容并不完全相符。所以,第一份遗嘱无法证实“马某口述或以其他方式表达真实意思,并由代书人代为书写或打印”这一过程。也证明不了在场人员曾向马某宣读过遗嘱内容。对于第二份遗嘱,法院认为,在律师见证过程中,律师对照前一个见证遗嘱内容,以问答形式做了见证。在问话过程中,律师对马某有明显的引导和暗示。关键性的回答都不是马某英口述,而是律师引导和王某2父亲的暗示。这份遗嘱也没有”由马某口述或以其他方式,表达真实意思,进而由代书人代为书写或打印“的全部过程。故这份律师见证的遗嘱,缺少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该遗嘱的打印人即原告王某2与遗嘱有利害关系,故遗嘱不足以证明系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因王某2提供的两份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他”要求继承涉案房屋的50%“的诉求不成立。

问题1:为什么长孙王某2是拿出的这两份遗嘱是“遗赠”?

律师解释到:法院同意了马某1针对这两份遗嘱的在本案中,这两份遗嘱在签订时,王某2的父亲也就是马某的儿子尚且在世,所以王亚不是法定继承人,那么马芳的遗嘱也就变成了遗赠。从继承法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中可以看到,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的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长孙王某2既然不是法定继承人,遗嘱中将财产留给他,那就是遗赠。所以再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长孙王某2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的60日内,作出相应的表示,法院认定王某2作为受遗赠人,一直在马某立遗嘱现场,对马某赠与其遗产明知而未拒绝,应视为其已经接受了遗赠。

问题2:本案的两份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第2款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要有效,不仅要在满足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形式上的要求和规定,而且要满足实质要件,也即遗嘱必须是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两份遗嘱之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是因为法院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看,认定这两份遗嘱并不能完全符合立遗嘱人马某真实的意思表示。

问题3:我们应当如何认定打印的遗嘱的效力?

律师表示:本案中其中一份遗嘱系代写的打印遗嘱,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司法实践,“代书遗嘱”既可以包括用笔书写,也应当包括使用电脑打印,但是在签名部分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且遗嘱内容还必须是反映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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