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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继母不合,生母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1-01-03 22:03: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18 ℃

父母离婚后,儿子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随着父亲再婚,儿子和继母之间的关系并不好,经常发生矛盾和争执,于是儿子的生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离婚律师强调到,当父或母一方的客观条件不利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时,另一方是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

2008年3月,刘女与李男因夫妻感情不合,在汤阴县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李小男随父亲李男生活,女儿李小女随母亲刘女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2009年5月,李男再婚,李小男(12岁)与继母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李小男离开父亲搬到到母亲刘女处居住,并要求随母亲刘女生活。2010年3月,刘女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法院认为,刘女与李男在离婚协议时虽约定子女抚养,但在离婚后的实际生活中,儿子李小男因琐事与继母发生纠纷,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李小男愿随母亲生活,故李小男随母亲刘女生活,李男支付抚养费为宜。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儿子和继母不合,生母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本案中李小男和继母经常发生争执,可见其生父再婚后的家庭条件已经不太适合李小男的成长,并且李小男也愿意跟随自己的生母生活,因此在生母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是应当准予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指出:法院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通常是:当前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已经不再适合抚养或不能继续抚养,另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并且子女本身的意愿也是同意或者不反对由另一方来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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