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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过世后 继女提出继承继父遗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03 10:03: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09 ℃

王芳16周岁时母亲和继父马永年结婚,马永年过世后,王芳遂以继女的身份提出继承马永年的遗产,却被法院驳回了。

继父过世后 继女提出继承继父遗产被驳回

【案情】

王芳母亲周女士早年离婚,1990年周女士与同事马永年再婚,时年王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结婚之前,周女士和马永年在单位分别都有自己的集体宿舍,结婚之后双方仍维持原来的居住情况,晚上均各在自己的宿舍睡觉。

1994年5月,单位将某市一套公房分配给周女士和马永年,三人户口迁入房屋内,王芳即与周女士、马永年共同居住在该房屋中。2000年王芳结婚,与丈夫他处另行购房,不再与周女士和马永年共同居住。

2004年9月,周女士和马永年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马永年给付周女士30万元房屋补贴,周女士搬离房屋。与周女士离婚之后,马永年将公房的产权买下,产权登记在马永年名下。

2019年5月,马永年过世。此时,马永年的父亲马老先生仍健在,母亲已经过世。马永年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王芳遂起诉马老先生,要求继承、分割马永年遗留的房屋,享有50%的份额。

 

【各方观点】

王芳认为:1990年母亲周女士与马永年结婚时自己16周岁未成年,两人结婚后,自己与他们三人共同生活在单位宿舍。单位分房后,三人户口迁入分到的公房中,并一起共同生活直至自己结婚搬离。因此,自己是马永年的继女,马老先生是马永年的父亲,两人应继承、分割马永年留下的房屋,自己享有50%的份额。

马老先生认为:马永年没有抚养过王芳,王芳也没有去照顾过马永年,马永年和周女士结婚时没有一起居住,分房后王芳已经成年,且马永年和周女士离婚后,王芳和马永年就没有什么来往了,各自过各自的生活,所以王芳没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芳与马永年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不享有继承权。据此驳回了王芳要求继承马永年房屋的诉讼请求。

 

【分析】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不必然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子女要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他们必须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因此,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王芳是否与马永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一,“有扶养关系”是继父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继承法》第10条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为继承主体。按一般狭义理解,扶养仅指夫妻或兄弟姐妹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抚养专指尊亲属对卑亲属的关爱教育,赡养专指卑亲属对尊亲属的供养。如照此理解,尊亲属与卑亲属之间只能是抚养和赡养,不可能存在平辈亲属之间供养扶助。故《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中的“有扶养关系”应是广义概念,其法律意义应当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方面。“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规定的是继兄弟姐妹彼此的继承权。就本案而言,仅涉及抚养和赡养关系两方面,即继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成年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继父母子女间的继承权,既包括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也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考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产生了对继子女的继承权,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产生的是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一般而言,只有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继承权。只有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尽到了赡养义务,形成赡养关系,才产生对继父或继母的继承权。

二,马永年与王芳之间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一般而言,抚养关系的形成除继子女为未成年人事实外,还需要有彼此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时间。从本案来看,马永年与周女士结婚时王芳已满16周岁,还有一年多点时间就满18周岁。马老先生和王芳均陈述,因马永年与周女士居住的集体宿舍均非常小,双方晚上均各在自己的宿舍睡觉。可见,马永年、周女士和王芳三人不具备共同的生活的条件,不足以认定实际共同生活。后单位分配房屋时,王芳已经成年,马永年对她不存在抚养问题。

三,王芳与马永年之间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赡养关系。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要从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为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判断标准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马永年一直有自己的稳定收入,不依靠王芳的经济扶助和赡养,且周女士与马永年离婚之后,王芳与马永年少有来往,从未对马永年给予任何经济上资助。因此,王芳与马永年之间也未形成继承法意义上的继女与继父之间的扶养关系。

综上,律师认为没有扶养关系的王芳不应享有对马永年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属于姻亲关系,不是血亲关系。只有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双方之间姻亲关系才会转变为拟制血亲关系。按社会公众一般认知,马永年与周女士离婚,王芳与马永年之间的继父女关系也就结束了。

 

【结束语】

我国继承法鼓励亲属之间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相互帮扶、供养,强调权利义务相一致,不能因马永年与周女士结婚时王芳未成年,就简单认为王芳与马永年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同样也不能因户籍登记为父女关系,就认为他们之间是继承法意义上的继父女关系。因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王芳对马永年的遗产就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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