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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好友钱没打借条,用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作为证据来打赢官司
发布时间:2020-10-18 22:18: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06 ℃

好友找你借钱,是借还是不借呢?相信有很多人会碍于情面,而无法拒绝好友的借钱请求,但是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即便是好友,也会有“要钱难”的时候。山东临沭的王某因为好友胡某需要资金周转做生意而找自己借钱,而直接在微信上先后转给好友胡某4.3万元,因为都是朋友,王某在向胡某转账的时候,也没有打下借条,王某本以为胡某很快就能还钱,但是不曾想,胡某在借了钱之后,就不再提借钱的事,王某也不好意思催促。王某在等了半年后,还是给胡某发微信问其借钱的事,一开始胡某表示自己正在准备钱,还承诺了还钱的日期,但是到了约定的日期,胡某又用其他借口加以拖延。看到自己的好友三番五次地辜负自己的信任,王某最终还是选择将胡某告上了法院,即便没有借条或欠条,王某将其和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信息的截图作为证据,经过办案法官对胡某及其微信号的确认,认可了王某和胡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因此法院采信了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法判令胡某偿还王某4.3万元欠款及相关利息。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哪类证据呢?

律师对此解释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是属于其中的“电子数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十六条对“电子数据”做了具体的规定,即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因此,像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法院认可的前提下,是可以成为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的。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才能成为法院所认可的证据呢?

律师对此表示到,诸如微信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无疑是方便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其中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也会记载了大量的信息,那么当人们发生纠纷时,想通过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来证明一些事情时,并非所有的记录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当事人要想伪造或者修改一份聊天记录或者转账记录并非一件难事。

此外,在实际法官审理案件时,是不可能直接将当事人的手机拿过来查看的,通常是由当事人将相关的记录截屏然后打印,法官在审理时是参照这些打印出来的记录。但是,单凭这些记录,法官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往往是不会认可这些记录的真实性的,故而导致聊天记录或者是转账记录不被法院所采纳,而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供相关记录的当事人在其举证不能被法院所采纳的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的,往往就是以败诉为结果。

因此,律师在此提出,微信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要想能够被法院所认可,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涉及到金钱往来的,聊天记录的内容和转账记录的内容应当相互匹配,能够相互佐证真实性;
  • 在提供聊天记录时,最好能够将存有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比如电脑和手机等)一并提供。
  • 在涉及转账时,一定要提前证实对方的身份,比如确认对方的微信是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注册的,这能够为法官在审查证据时确认对方当事人的身份提供充分的证据。
  • 如果在聊天记录中涉及到图片、文件、链接以及语音等时,应当将其一并保存。
  • 最好是能够有其他的证据或者证人证言。

不过,即便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能够成为证据来证明借钱的事实,但是可能会存在对方并不是用自己的真实身份注册微信号,此时如果无法证明对方在借钱时就是本人,那么借钱的一方往往会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说,虽然提供诸如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的“电子数据”非常地方便,但是相对的证明难度也加大了,所面临的举证不能的风险也加大,因此律师还是想提醒大家,在其他人向大家借钱时,也最好写下借条或者欠条,即便是亲密的好友,不要碍于情面,因为到时候拿不回钱时,损失的还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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