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高三男生因偷拍女厕被抓,回家后跳楼自杀,父母向学校索赔2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10-17 22:17: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93 ℃

近几天,武汉一即将高考的赵某因为偷拍女厕被抓,随后赵某被带到了学校的保卫科,赵某承认了自己偷拍的事情,发现赵某偷拍的女生打算报警,但是老师们考虑到赵某即将要参加高考,如果报警的话必然会影响到赵某参加高考,因此经过老师们的劝说,女生同意了不报警。经协商,赵某将偷拍的视频删除,并写下了保证书,不过女生要求赵某让其父母来学校道歉。但是,赵某在当天放学回家后,却从30楼跳下,最终身亡。赵某的父母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认为赵某跳楼自杀的原因正是因其在学校偷拍被抓,而没有脸面对父母,这才走向了极端,因此赵某的父母认为学校对于赵某的自杀有着直接的原因和过错,要求学校赔偿200万元。

高三男生因偷拍女厕被抓,回家后跳楼自杀,父母向学校索赔200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学校对这一事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指出,在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从这一条款来看,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那么学生自杀的,学校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样类似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第1款,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其也是强调学校在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时,所需承担的责任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如果学校没有过错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律师表示这一事件的焦点就在于学校在处理赵某偷拍一事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着过错。律师认为,就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学校在处理时并没有不合理之处,而且考虑到赵某马上要高考,还劝说发现赵某偷拍的女生不要报警,尽量通过和平的方式加以解决。当然也有人认为,如果学校报了警,那么赵某即便可能会失去高考的机会,但也不会跳楼自杀,失去高考机会和失去宝贵生命相比,自然是生命更为重要。但是,从我们正常人的思维来看,在当时学校劝说不要报警时,也不可能预见到赵某会因为这件事情而跳楼自杀,那些认为学校当时报了警就可以避免悲剧的观点似乎就是“事后诸葛”。

律师表示,如今赵某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200万元,那么就需要证明学校在处理这一事件时存在着过错,比如证明当时处理事件的老师采用了过于偏激的语言和行为,导致赵某的心理防线被完全地攻破。但是因为赵某已经身亡,其当时的主观心理为何,我们也无从得知了,赵某父母只能从当时学校保卫科具体是如何处理这一事件入手,去证明学校存在着过错,不过律师认为这无疑是存在着困难的。

另一方面,发现赵某偷拍的女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表示到,在这一事件中,似乎正是因为发现赵某偷拍的女生要求赵某带着父母来学校道歉,让赵某觉得自己无颜面对父母,才酿成了悲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该女生在客观上并没有过错,换作其他人,当看到异性在厕所偷拍时,当然会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严重的侵犯,让赵某带着父母来学校道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所以,律师认为该女生并不应当承担责任,虽然生命确实是无价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因此让女生背负其不该背负的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