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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判需还母亲生前债务,女子放弃继承遗产
发布时间:2020-05-23 16:23: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8 ℃

一女子被法院判决需要偿还母亲生前的债务,女子便在一审判决后放弃继承母亲留下的遗产,二审判决女子不需要对其母亲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上海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在放弃继承遗产后,也无须再承担被继承人在生前的债务,这是我国继承法所认可的。

女子被判需还母亲生前债务,女子放弃继承遗产

刘某向彭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刘某死亡。彭某将刘某的丈夫谢某甲和女儿谢某乙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经审理查明,谢某甲和刘某有一栋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刘某向彭某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刘某已死亡,谢某甲和谢某乙系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谢某甲和谢某乙应从继承的遗产中优先偿其债务,故一审法院判决谢某甲、谢某乙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人民币20000元。一审判决后,谢某乙提起上诉,并到公证处开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放弃对刘某遗产的继承。该公证书作为新证据提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后,谢某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对被继承人刘某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其相应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但谢某乙放弃继承的行为发生在一审判决后,是致使本案二审改判的原因,因此二审诉讼费应由谢某乙承担。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谢某甲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彭某人民币20000元。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不仅继承了其财产,而且还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承担偿还责任。同样地,继承人若没有继承遗产,则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虽然在继承遗产的同时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只需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之内偿还债务,对于超出所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债务部分,继承人没有偿还的义务,但也可以自愿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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