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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期间因病去世,妻子继承遗产后还夫债
发布时间:2020-04-26 14:26: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男子夫生前欠下的一笔债务,在去世后仍然没有还清,债主怕拿不到这笔钱,便多次向法院求助,法官找到男子的妻子,告知其在继承丈夫遗产的同时,也需要对丈夫生前的债务进行偿还。上海遗产律师提出继承的对象包括遗产和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但继承人负有的偿还责任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

执行期间因病去世,妻子继承遗产后还夫债

2007年7月,徐某向孙某借款15.6万元,由王某提供担保,还款期至,徐某未还款,孙某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执行中,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王某作为担保人,在徐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应承担还款义务,荣成法院遂判令王某承担保证义务。执行过程中,王某因无法全部偿还欠款,荣成法院只能从王某的工资中按月扣划,截至2015年3月,王某已支付了7.8万元。天有不测风云,2015年6月,王某因病去世,孙某认为王某死亡后就再也无法执行了,便多次来到荣成法院求助,执行法官得知此情况后,耐心地为孙某释法,并安抚孙某情绪。与此同时,执行法官找到王某妻子刘某,劝说其早日还款。刘某得知如果继承遗产却不承担债务,荣成法院将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权衡后,刘某于近日将王某剩余欠款如数还清。法官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经调查,王某留有一套房产作为遗产,该房屋虽为王某妻子刘某的共同财产,但该房产有一半是王某的遗产,该遗产足以支付孙某欠款。因妻子刘某表示继承丈夫王某的遗产,那么其就要承担相应的债务。

上海遗产律师提示:本案中,王某留下的一套房屋中有一半的份额是遗产,刘某作为王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这一半房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对孙某的债务,刘某需要在一半房产的范围内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沪律网提示:由于我国继承制度采取的是有限继承,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超过被继承人留下的债务的,继承人需要承担所有的债务;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少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则只需要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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