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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未年检摩托车发生事故,车主被判承担20%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17 14:17: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50 ℃

车主因为将未年检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出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了交通事故,使用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所有人被受害者家属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上海交通律师指出,在此种情况下,车主也需要对交通事故负责,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出借未年检摩托车发生事故,车主被判承担20%的责任

2018年8月,陈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肥西县县道汤口路附近,车辆撞上路牙,致车辆受损,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肥西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经查明,陈某无驾驶证,其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系张某所有。事故发生前约3个月,陈某从张某处借得该车辆使用至事故发生。肇事车辆年检至2010年12月,事发时逾期未年检,且已达报废标准,事发后肇事车辆经鉴定前轮制动不处于有效状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对陈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虽是对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后,所有人对第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列举,是对车辆使用人和所有人内部责任划分的认定,本案受害人即车辆实际使用人,并非第三人,但当使用人就是受害人时,所有人的过错可以参照该条进行认定。本案中,张某将明知没有年检且已达报废标准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出借给陈某,导致陈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另外,张某也未要求陈某出示驾驶证,实际上陈某并没有驾驶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驾驶的风险。综上,张某对陈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陈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仍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致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综上,结合全案实际情况,受害人陈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受害人家属70000余元。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张某作为车主,对其摩托车负有定期年检的义务,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及时地回收报废,而张某还将该车借给陈某,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陈某固然有过错,但是张某也对该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判决其承担百分之2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沪律网提示:车主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借用给他人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责任由使用者直接承担,但是车主本身也有过错的,比如没有及时告知使用者机动车存在缺陷的或者明知使用者无驾驶证或者醉驾的,那么车主也要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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