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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和孙女因遗产而反目成仇
发布时间:2020-01-23 23:23:4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4 ℃

奶奶与孙女因为争夺遗产闹上法庭,判决生效后双方均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遗产继承的纠纷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要注重调解,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

奶奶和孙女因遗产而反目成仇

2016年9月21日,张某因病去世,获得国家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50160元,该款一直被张某女儿小红持有。同时坐落于马鞍山市雨山区某小区一处住宅所有权系张某所有,由其母亲吴某居住于此。2017年10月,吴某将孙女起诉至雨山法院,要求继承张某房产的产权,并分割抚恤金、丧葬费等款项。经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张某所有的上述房产的产权由吴某和小红分别享有50%份额;张某抚恤金、丧葬费等款项由吴某享有70%份额,小红享有30%份额,小红应支付吴某35112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到家庭的和谐、亲情的延续,在执行过程中以亲情为调解突破口,耐心的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在执行人员持续努力下,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房产归吴某所有,吴某一次性支付小红90000元。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吴某作为张某的母亲,小红作为张某的女儿,两人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吴某年纪较大,在生活上较为困难,因此法院在分割遗产时适当地照顾吴某也是合理的。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沪律网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抚恤金并不属于遗产,因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发给被继承人家属的一笔财产,抚恤金的分割并不按照继承法来处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配给被继承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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