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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继承父亲遗产,因拒绝给继母还款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0-01-17 23:17: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8 ℃

詹先生和陈女士花甲之年再婚,共同生活了10多年后婚姻走到尽头,两人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法院判决詹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陈女士支付28万余元。但是詹先生在支付过程中去世,其子女继承其遗产后拒绝按期偿还陈女士余款,陈女士只能向法院请求执行。上海继承律师解释到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被继承人尚未清偿的债务。

两兄弟继承父亲遗产,因拒绝给继母还款被起诉

詹先生和陈女士于1998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当时双方均已过花甲之年,均系再婚。起初两人感情很好,原以为可以携手安度晚年,但经过十几年的相处,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后发展为拳脚相向。为此,陈女士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同时,法院还对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予以分割,判决房屋归詹先生所有,其需给付陈女士案款28万余元。法院还查封了詹先生名下的房屋。判决生效后,因詹先生迟迟没有给付,陈女士申请强制执行。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詹先生用每个月工资偿还。几年后,钱还没有给付完毕,詹先生就去世了。此后,詹先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除了四个子女以外,再无其他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明示放弃继承的,不承担责任。詹先生的两个儿子在明确表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既不对陈女士承担给付案款的义务,又一直居住在詹先生生前的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里,拒不腾退。执行法官好言相劝,不断释法,但兄弟二人仍一意孤行,拒绝履行判决。法官后以妨碍执行为由对兄弟俩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其间,二人认真悔过,主动找法官沟通,同意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父亲生前债务。鉴于兄弟二人认错态度良好,法官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二人也主动交齐了剩余案款。法官表示,被执行人死亡后,生前债务并不必然消灭,要用被执行人的遗产进行偿还,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有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我国的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一并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且采取的是有限继承,即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份额之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超出的部分由其他的继承人偿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沪律网提示:遗产已经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的时候,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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