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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中心悉心调解,使得昔日婆媳化解多年矛盾
发布时间:2019-12-21 20:21: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0 ℃

一对婆媳因为家中房屋的归属多年不和,婆婆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判给自己,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的矛盾得以化解,婆婆和孙女两人共同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需要当事人之间充分协商和调解,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

和解中心悉心调解,使得昔日婆媳化解多年矛盾

1995年初,周某某与丈夫在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十三村共同修建房屋一处。1996年4月,周某某的丈夫去世。2019年6月中旬,原告得知上述房屋于1999年11月已登记在儿子任某某名下。任某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任某某于2014年1月因病去世后,房屋所有权证一直在李某处。周某某因房屋所有权等事宜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于7月9日以广饶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广饶县人民政府为任某某颁发的0145号房屋所有权证。立案之前,广饶法院积极引导周某某对该案进行审前和解,但周某某拒绝和解。广饶法院当日立案后,及时与第三人取得联系,了解了其家庭状况、纠纷起因等情况,得知任某某去世后,周某某和家人因任某某的死因及财产分割等已与李某产生了矛盾,本案诉讼仅仅是财产继承等一系列诉讼的开始。承办法官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劝说引导,各方当事人终于同意将本案委派到广饶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和解中心7月12日受案后,指派了三名工作认真细致、善于做群众工作、调解经验丰富的和解员做和解工作。为防止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矛盾进一步激化,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和解员结合案件情况,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分别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深入了解案件及背后的情况,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感受和意见。和解员虽多次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单方面谈,但原告与第三人仍然各执已见、互不相让。虽然如此,但和解员发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亲情尚存,只是由于之前诸多因素导致双方矛盾升级,无形中增加了和解难度,但双方仍有和解的意向。8月7日,和解中心以该案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因涉及财产继承等民事争议事项较多、案情复杂但当事人仍有和解意向、愿意继续和解为由,向广饶法院申请将和解期限延长一个月,该院予以准许。之后,又经过近20天的共同努力,当事人终于在8月27日上午达成和解协议:涉案房屋由周某某及李某之女任某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广饶县自然资源局在具备对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条件时,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到周某某和任某名下;涉案房屋,在周某某居住期间由其自行修缮,在周某某与任某共同居住期间由二人共同修缮。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已经登记在任某某的名下,因此应当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归任某某所有,从法定继承来看,周某某、李某以及李某之女任某享有第一顺序的继承权,应当按份继承。最终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化解矛盾,约定由周某某和任某按份共有,也是皆大欢喜。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沪律网指出:如果任某某获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的话,那么本案就存在转继承的问题。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归周某某与其丈夫所有,周某某丈夫去世后,一半的房屋份额作为遗产应当进行分割,由任某某和周某某继承,在任某某去世后,任某某享有的房屋份额又应当由周某某、李某以及任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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