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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要承担保证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02 11:02: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2 ℃

保证合同中,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需要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如果保证人在保证责任期间去世,其继承人是否需要对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呢?上海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是需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代替被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要承担保证义务

2015年5月13日,债务人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按照2分计算利息,未约定还款日期,该笔借款由吴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8年9月,吴某因意外去世,留下遗产有与其妻子黄某共有的房屋一套。王某一直按约定利息支付至2018年11月,之后经李某多次催问,总是以各种理由拖欠不还。随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吴某的继承人黄某等两人在继承吴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黄某等两人是否应在继承吴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是以保证人个人信用提供担保。保证人的个人信用只附随于保证人自身,保证人死亡,其个人信用也随即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故黄某等两人无需在继承吴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死后保证责任是否消灭,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保证人死亡,保证义务未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责任随保证人的死亡而消灭;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保证人死亡,保证义务已经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人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保证其实质是以自身不特定的财产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就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个人保证责任虽然是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其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应当是一并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证责任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沪律网提示:保证责任消灭的事由包括主债权消灭、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而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而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限届满而债权人不为请求、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以及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保证人死亡并不会导致保证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也不会造成保证责任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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