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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损人害己
发布时间:2019-05-08 21:08: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83 ℃

杨某无照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并非法拉载10人,于和政县陈家集乡陈家集村刘家沟社长下坡路段发生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并且 ,这次事故不仅致使同乘车的亲属7人伤亡,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可以说是损人不利己了。

 无证驾驶,损人害己

2018年7月5日9时55分许,东乡县关卜乡胭脂村五社村民杨某无证驾驶无牌“良虎”牌电动三轮车,非法拉载其亲属共10人,由东乡县关卜乡胭脂村五社前往和政县陈家集赶集,行驶至和政县陈家集乡陈家集村刘家沟社长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冲出路面与路右侧树木相撞,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中杨某系无证驾驶,且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是无牌照的,其违法载人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

上海交通律师指出:杨某无照驾驶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其驾驶的是一辆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三轮车行驶过程属非法拉载,另外三轮车行驶路段狭窄、崎岖,恰遇下坡路段,又加上杨某操作不当,事故就此发生。此次事故也是在向众驾驶人员提一个醒,除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遇到崎岖路段是也要小心行驶,以避免此类损人害己的事故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第二项“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沪律网提示:电动三轮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加上违法载人,特别是道路狭窄地区,情况复杂,急弯、陡坡较多,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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