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因无法还款入狱,出狱时房屋已被卖
发布时间:2015-10-26 07:26:0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36 ℃

        因欠款抵押房屋,权利人诉至法院执行,承诺解决原居住人的居住问题后,方予执行。法院执行后,权利人将房屋买卖给第三人。后房屋动迁,原居住人要求维权。

入狱无法归还欠款 出狱发现房屋被卖又遇动迁

【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夫妻,系争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王某户口在此房屋。1997年张某向朱某借款8万元,如1999年2月30日仍无法一次性偿还,则将系争房屋抵押给朱某。2000年2月,朱某获法院判决张某应当归还欠款,2000年3月朱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得知张某在2000年3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王某无能力解决债务问题,因此同意在解决其基本居住权的情况下,配合执行。朱某承诺保障王某居住权,2000年5月产权变更为朱某。

        2004年朱某将房屋以18.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2013年房屋被动迁,赵某分得三套安置房,由于系争房屋为产权房,非产权居住人并未作为安置对象。2013年张某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某与朱某在前的产权变更行为无效,朱某与赵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支付系争房屋赔偿款300万。

【争议焦点】

        产权变更后,出卖人朱某做出的承诺,买受人赵某对于王某的居住权是否有义务进行保障?

        买受人明知系争房屋状态及实际使用人的情况后,仍然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产权,买受人对系争房屋产权取得,也不得损害王某的权益,现系争房屋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人负有安置义务,由于无证据证明张某对系争房屋放弃实际使用权,房屋产权人对张某与王某仍然负有安置义务。

【判决】

        一、关于确认上海市交通路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转让行为无效及确认朱某与赵某之间就上海市交通路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赵某支付300万元赔偿款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上海市交通路XXX号XXX室房屋动迁安置房上海市青浦区佳福雅苑秀泽路226弄10栋/幢西单元4号1401室归张某、王某所有,赵某负有协助办理该房屋权证之义务。

标签: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