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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的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8-10-22 11:22: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91 ℃

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夫妻俩通过人工授精获得了一个孩子,但孩子还没有出生丈夫就患病去世了,孩子出生后丈夫的父母却不认这个孙子,认为孙子和自己家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继承遗产,最终法院判决人工授精获得的孙子享有遗产继承权。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子女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一定要基于血缘关系。

人工授精所生子的遗产继承纠纷

1996年,林先生与张女士结婚,婚后两人未生育,经过多方诊治,检查出林先生无生育能力。林先生就与妻子协商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一个孩子。2006年1月,35岁的张女士通过人工授精怀孕。2006年5月,张女士怀孕5个月了,正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快乐之中,然而就在此时,林先生被查出患了癌症,并且到了晚期。林先生在重病期间考虑到病情,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是张女士没有同意。2006年7月,林先生因病去世,遗产有房屋一栋及存款10万元。2006年10月,张女士生了一个男孩,取名胖胖(化名)。 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父母以儿子死亡为由,要求张女士搬离其与林先生的住房,并将10万元的存款全部交出来。张女士不同意林先生父母的做法,双方发生了争执,林先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孙子胖胖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林先生的父母说,胖胖是她妈妈自己一意孤行生下来的,与儿子没有血缘关系,理应由他的妈妈自己抚养,不能分得儿子的遗产。张女士认为,胖胖是自己与丈夫协商同意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林先生就是胖胖的父亲,对胖胖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胖胖也具有继承林先生遗产的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胖胖虽然是人工授精获得的孩子,但得到了林先生和张女士的同意,虽然林先生在住院期间曾要求张女士打掉孩子,但这并不影响胖胖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法院判定,林先生的遗产由林先生的父母、妻子张女士、儿子胖胖四人共同继承。

沪律网提示: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都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当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则不得适用该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由于人工授精涉及的伦理因素较多,需要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所生的子女也只有经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才是婚生子女。本案中胖胖虽然是人工授精,但是经过了林先生与张女士一致同意,是婚生子女,林先生也不可以侵害张女士的生育权,要求打掉胎儿。另一方面,胖胖出生后也应当享有林先生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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