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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下遗嘱由女儿继承房产,女儿仍不能完全继承
发布时间:2018-08-12 23:12: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0 ℃

遗嘱继承需要以遗嘱为准,而遗嘱要有效,则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但是上海继承律师提醒到:遗嘱人立下的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遗产,不能超出自己遗产的范围,这就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属于配偶的财产部分不能以自身的遗嘱来处分。

立下遗嘱由女儿继承房产,女儿仍不能完全继承

张某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某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某一个人。好在儿女还算孝敬,时常来看望张某。2003年,张某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张晓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某被检查出患有肺癌已经晚期,住院期间女儿张蕾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某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张蕾写份遗嘱,但此时张某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张蕾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做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张蕾一人继承。张某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两份遗嘱皆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以女儿张蕾所持遗嘱为准,但房产系张某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一半。根据《继承法》规定,张某的妻子去世时没有立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某和儿子张晓、女儿张蕾均有继承权,三人各得六分之一的房产,张某的遗嘱对自己的三分之二房产有效,全部由女儿张蕾继承,所以女儿张蕾应得六分之五房产,儿子张晓可得六分之一的房产。经评估,房子价值120万,房产归女儿张蕾取得,并向儿子张晓支付20万。

沪律网提示:在继承当中,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除了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的处分遗产的归属。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立下将遗产留给张蕾的遗嘱时间在后,因此以其为准,张蕾获得张某的全部遗产。但是张某的遗产并不是全部的房产,该房产是属于张某夫妇的共同财产,张某的遗产是夫妻财产中二分之一的房产以及继承妻子遗产中三分之一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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