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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继承遗产要婚生子女配合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18-07-22 10:22:0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3 ℃

随着社会思想逐渐变化,婚姻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婚内出轨甚至与第三人生下孩子的情况普遍存在,而这又给继承法和婚姻法带来了新的难题。一个非婚生子,要求继承遗产,便向婚生子女提起做近缘性司法鉴定的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了。上海继承律师指出亲子关系的鉴定涉及极强的伦理性和道德性,鉴定的主体必须是父母和子女,同时亲子关系也是认定继承关系存在与否的标准之一。

非婚生子继承遗产要婚生子女配合亲子鉴定

陆某某(男)以自己是已去世李某的非婚生子为由,将李某的妻子张某、儿子小荣(化名)及女儿小娟(化名)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遗产。由于被继承人李某已经去世5年,陆某某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否则应当推定陆某某所主张身份关系的成立。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继承诉讼相对方为陆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的妻子及儿女,而非李某本人。推定亲子关系的规则,仅适用于亲子关系诉讼的相对方,不能随意扩大适用主体的范围,李某的婚生子女无义务配合陆某某做亲子鉴定。同时维护亲子关系、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是法院审理时遵循的基本原则,不能一味地追求血缘真实而忽略当事人在常年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亲情,损坏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陆某某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为被继承人李某的合法继承人,遂判决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在继承法中,非婚生子女享有的继承权等同于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就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亲子鉴定的规定,并且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但是该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陆某某主张自己是非婚生子女,要求与李某的婚生子女小荣或小娟做近缘性司法鉴定来承认其继承权,但是亲子鉴定仅限于父母子女之间,不能随意地扩大亲子关系推定规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否则就违背了伦理性和道德性规定,还会破坏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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