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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儿子一人占遗产,女儿不服诉请份额
发布时间:2018-07-04 22:04: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97 ℃

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在传统社会中根深蒂固,在现代社会中,仍有“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一说,女儿出嫁之后便不可以再继承父母的遗产,只能由儿子来继承。在现实中,一般家庭中父母的遗产全部由儿子继承,女儿也不会追究什么。但是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在继承中男女平等,如果因继承起了纠纷,女性继承人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母亲去世儿子一人占遗产,女儿不服诉请份额

张某与丈夫林某结婚后,一共生育了一子五女。丈夫去世后,张某一直随儿子林某甲生活,5个女儿也经常回家探望照顾母亲。2014年,张某在他人的见证下,将位于福州的3套安置房的自有继承份额全部无条件交由儿子林某甲继承,但是并未对在三明市梅列区的房子进行处置。之后,因为张某在三明的房子刚好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林某甲便替代母亲与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款106800元。2015年7月张某因病去世,林某甲继承了福州的房子,也拿到了三明房子的补偿款。但几位女儿提出了异议。林某甲认为张某生前也答应过将自己三明房子的补偿款用于偿付医疗费、房屋租金及预留40000元办理丧事等,因此林某甲不同意将遗产进行分配。兄妹六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最终5个女儿将林某甲告上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梅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支持5个女儿继承三明房屋争补偿款106800元中的87500元。接到法院判决后,林某甲不服,又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独自继承三明房屋的补偿款。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继承人张某于2015年7月因病死亡,其遗嘱并未对三明房产的补偿款作出处分,因此林某甲提供的遗嘱与本案无关;且关于张某对三明房屋补偿款应当用于偿付医疗费、房屋租金及预留40000元办理丧事等事宜,仅为林某甲口头辩解,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人证实其真实性。此外,5个出嫁的女儿在其母亲生前也有进行照顾,应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对涉案房屋补偿款享有法定继承权。最终,法院驳回林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沪律网提示:遗产继承中,有遗嘱的遗产部分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部分则按照法定继承,在法定继承中男女平等,子女对父母的遗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继承份额上则可以根据是否尽到扶养义务而不同。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张某生前没有处分房屋争补偿款,因此该房屋争补偿款作为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六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相同的继承权,而不能因传统观念而对女性继承人有不公平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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