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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超出继承份额的部分无效
发布时间:2018-05-04 06:04: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7 ℃

遗产的继承是件麻烦的事,尤其是继承份额应该如何计算。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在继承中,如果既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有法定继承的,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不得超过协议中确定的份额,也不能超过被扶养人享有的全部继承份额,即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的遗产只能是被扶养人自身的,不能是第三人的遗产。

遗赠扶养协议超出继承份额的部分无效

张一、张二的爷爷奶奶在北京市东城区有一套四合院,二位老人分别于1995年和1999年去世。二老生前共有四个子女,经过协商,每人继承1/4的房产份额。张一、张二的父亲张大力经过公证继承了1/4的房产份额,拿到了房产证。张大力夫妇公育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张一、二儿子张二和小女儿张丽。小女儿在1998年因车祸不幸身亡,留下一子张小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自小女儿去世后,张大力的老伴一病不起,于2000年病重去世。老伴去世后,张大力痛不欲生,孩子们担心老父亲的生活,专门从老家雇了一个保姆吴某到北京照顾老父亲的生活。许多年过去后,到了2010年,张大力突然重病住院。经医院检查已经是肝癌晚期。三个月后,老父亲不幸离世。此时,令家人们始料不及的是,父亲过世不久,张一、张二和张小明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保姆吴某将其三人告上法院,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并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取得四合院1/4的房产份额。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吴某与张大力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无效。原告吴某主张《遗赠抚养协议》中约定房屋1/4的产权份额,其中超出张大力有权处分的部分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吴某占有张大力所占房产四分之一份额的八分之五。

沪律网提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张大力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的1/4的产权时,其老伴健在,因此1/4的产权份额系张大力夫妻的共同财产,张大力并不享有全部的1/4产权。在继承张大力的产权份额时,要先将属于其妻子的部分排除。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大力的老伴去世在先,且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因此,该一半财产应为张大力老伴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张大力与吴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应该是无效的。因此吴某主张全部1/4的产权无法获得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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