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0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套用他人驾驶证超载驾驶
发布时间:2018-05-06 06:06:4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02 ℃

驾驶证是驾驶机动车必须要有的,然而有的人因为获得驾驶证过于麻烦,往往会采取一些违法手段。一男子崔某不仅套用了他人的驾驶证,还在驾驶客车时严重超载,最终被交警严厉处罚。上海交通律师提醒市民驾驶机动车不是儿戏,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规定,否则终害人害己后悔莫及。

套用他人驾驶证超载驾驶

没有驾驶证的崔某,既想开车又想省下办证钱,他耍起了小聪明,套用他人驾驶证。不曾想驾驶客车超员时被细心的西平交警识破,崔某受到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2018年1月24日下午,西平县交警大队107中队民警在公路客运交通安全治理行动中,发现一辆客车核载19人,实载28人,属严重超员。民警在对司机“张某营”进行处罚时,发现其不慌不忙并且非常“乐意配合”交警接受罚款记分。这一反常举动引起细心的副大队长兼107中队中队长刘峰注意。遂对该驾驶人的驾驶证信息及户口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张某营”驾驶证的照片与户口信息的照片不是同一人。眼看真相被揭穿,驾驶人只好承认自己叫崔某,套用“张某营”驾驶证信息、用自己的照片办来假证开车的事实。西平县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三项违法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罚款3500元,拘留10天。

沪律网提示:驾驶证具有个人专属性,和身份证一样只能对应一位公民的身份,套用他人驾驶证里的信息办假证构成伪造和变造驾驶证,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有犯罪的,则另外要承担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交通律师表示:本案中的崔某构成三项违法行为:无驾驶证驾驶行为、办假证行为以及严重超载行为,根据法律对三项违法合同执行。另外,如果张某营明知崔某套用其驾驶证而没有加以阻止,张某营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