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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的女儿不是亲生,现任欲剥夺其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8-04-14 16:14:1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8 ℃

在传统观念中,很多人认为如果孩子不是亲生的,那么就不能继承遗产。市民姚某某在丈夫死亡,偷偷的做了亲子鉴定,得知丈夫与前妻的女儿不是丈夫亲生后,拒绝将丈夫遗产分给前妻的女儿。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提醒到,在继承中,即使是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子女也不能当然地排除其继承权。

前任的女儿不是亲生,现任欲剥夺其继承权

刘某某与藏某红本系夫妻,生育一女藏某某。后刘某某与藏某红协议离婚,约定:藏某某由藏某红抚养,刘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藏某某为双方当事人今后各自拥有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离婚后刘某某又与姚某某结婚,生育子女刘甲、刘乙。后来刘某某去世,遗留房屋、汽车等遗产共计1900余万元,未留遗嘱。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但姚某某私自采集藏某某的头发与刘某某生前使用牙刷中的遗留物,结论排除二人有亲子关系,遂拒绝分配遗产给藏某某。藏某某起诉请求继承刘某某的遗产,被告姚某某等人提出对藏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若存在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享有继承权,若无亲子关系,则藏某某不享有继承权。藏某某不同意进行鉴定。法院认为亲子鉴定具有很强的伦理性,涉及父母、子女的隐私权,因此,主张亲子鉴定应当严格限定于父母与成年子女本人。被继承人刘某某生前并未提起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而是依离婚协议履行对藏某某的抚养义务。另外,子女与父母有自然血亲关系,不是享有继承权的必备条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享有继承权。因此确认藏某某享有继承权。

沪律网提示:刘某某生前并没有对藏某某是否亲生作出质疑,也没有进行亲子鉴定,对待藏某某就宛如对待亲生女儿一样,因此即使刘某某与藏某某之间无血缘关系,也存在着扶养关系,应当享有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并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原告拒绝亲子鉴定,被告以此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和道德观念的原则。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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