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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仍需尽赡养
发布时间:2018-03-05 06:05: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16 ℃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即使父母一方离婚后已经不和子女共同居住,当其年老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需要尽到赡养的义务。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解除的只是婚姻关系,而不能解除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

父母离婚后,子女仍需尽赡养

朱某与吴某本系夫妻,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离婚,两人生育四个子女均已成年。朱某离婚后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年付房租4000元。由于朱某年老多病,无主要收入来源,一直靠子女给予赡养。后因与长子小忠发生矛盾,小忠近两年未支付赡养费,双方发生纠纷成讼,朱某要求小忠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2000元及住房一套。案经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一生含辛茹苦育有四个子女,现其年老体衰,收入很少,需要给予赡养,其四个子女均是赡养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履行的赡养义务。原告的生活费应根据安徽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核计后,由四子女均等负担。赡养人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原告的医疗费可根据实际发生数额,比除医疗保险机构报销额后,由被告承担其四分之一。原告的住房问题可根据其租房居住现状,由赡养人负担租金的方式解决。被告作为长子,近两年来未赡养母亲,原告诉请其履行赡养义务,正当合法,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2000元及住房一套,要求过高。在要求被告赡养义务的同时,原告作为长辈也应体谅子女的难处,多些宽容与理解,协商解决家庭纠纷以安享晚年。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小忠每年付给原告朱某赡养费7289元;被告小忠负担原告朱某房租费1000元;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沪律网提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不是基于婚姻产生的,因此父母的离婚并不影响其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也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能因父母的离婚而不履行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及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的抚养义务,子女的赡养义务仍然存在。朱某离婚后独自生活,虽然和子女之间的感情疏远了,但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一直存在的,长子因矛盾而不尽赡养,根据法律需补偿和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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