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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留给继子,养女不服起诉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8-02-18 21:18: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635 ℃

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范围较大,包括了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继子女等,而由于婚姻的变更,子女之间会出现因遗产分配而导致的纠纷,广西县的刘伯的继子和养女就因遗产发生了纠纷,上海遗产律师指出两者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子女,都享有继承权。

老人遗产留给继子,养女不服起诉争继承权

家住广西良庆区的刘伯因婚后无子女,便与妻子谢云收养女儿刘英。谢云去世后,刘伯再婚,再婚妻子带来儿子刘远。2016年,刘伯因病去世,遗留下一套房子。刘伯去世前曾立下遗嘱,其名下所有遗产留给继子刘远继承。刘伯去世后,刘英将刘远及继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养母的房屋及土地的使用权,并且认为养父刘伯对该房屋没有所有权。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伯与谢云结婚后,两人收养了刘英。后来,谢云向村集体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权人是谢云。谢云与刘伯在这块地上建房,并取得房产证,所有权人是谢云,共有人是刘伯。刘伯再婚后,与刘远母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后来,由再婚妻子和刘远出资,在房屋后面剩余的宅基地上建设3层房屋,该房屋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无房屋产权证。2016年1月30日,刘伯立下书面遗嘱,将该套房产个人享有的全部份额及后进3层房屋全部留给刘远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云去世时遗留的房屋是她与刘伯两人共有财产。谢云生前未立遗嘱,其法定继承人是刘伯和刘英。在分割她的遗产时,首先将房屋的一半即2/4分给刘伯,剩余的2/4由谢云的法定继承人刘伯和刘英各继承1/4,则该房屋的3/4归刘伯。而根据刘伯的遗嘱,这3/4份额归刘远继承。

沪律网提示:在继承中,有遗嘱的要完全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没有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和比例来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在通常情况下获得继承部分的比例相同。

《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遗产律师表示:在我国继承法上,不同法律性质的子女都享有法定继承权,并且其间的继承权是相等的,但同时也要考虑在父母年迈时,是否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可以以其作为分配遗产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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