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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子女遗产,本是亲家却大打出手
发布时间:2018-01-18 23:18: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5 ℃

男女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也可以说是两家人的事。两家完全陌生的人,因为双方子女逐渐亲近,这本是一件和谐美好的事。而一旦涉及到钱财,人性恶的一面却总是暴露的淋漓尽致。

为子女遗产,本是亲家却大打出手

不久前,家在生于农村的井某与其丈夫陈某在外出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医院抢救后陈某、井某相继死亡。这场两个家庭的悲剧却上演成了一场闹剧,井某母亲与父亲与陈某的两位兄长因为二人的遗产发生纠纷,直至诉上法庭。

1987年11月,正年轻的井某与陈某在其出生的农村举办婚礼,婚后二人相处和睦。陈某父母于1982年和1989年相继去世,家中还有两个哥哥。二人结婚后,井父井母与陈某两位哥哥虽并不常打交道,但仍然相处比较和睦。

直到不久前,陈某和井某外出旅行,在途中不幸遭遇车祸,随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因为伤势太重,二人抢救无效,相继死亡。陈某先去世,井某在其之后。二人留有彩电1台、洗衣机1台、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股票价值2000元。事后,井某父母与陈某两位兄长因为遗产分割问题产生异议。协调无果后,井某父母将陈某兄弟二人诉上法庭。

井某父母认为,陈某父母早已死亡,他二人作为井某和陈某共同的父母,有权全部继承二人遗产。陈某兄弟二人则认为,他二人也是陈某直系亲属,应当继承陈、井二人一半的遗产。

沪律网提示:为了减少财产纠纷,尤其是亲属间的遗产纠纷, 维护社会和谐,我国《继承法》依据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确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遗产律师认为:本案中的彩电、洗衣机、金戒指4枚、存款4000元和价值2000元的股票均系井女与陈某婚后购置,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井某死于陈某之后,故其作为配偶对陈某的遗产有继承权,又因陈某的父母先于陈某死亡,陈、井二人无子女,因此在陈某死后,陈、井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井某所有,陈某两位兄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获得遗产。又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井某死后,其财产由其父母继承。因此法院应当判处井某父母继承井、陈二人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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