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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继子拒给继母财产
发布时间:2018-01-19 23:19: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26 ℃

由于公民对法律的不了解,导致公民在继承遗产时总会产生大大小小的纠纷,尤其房产纠纷,更是屡见不鲜。近日,江苏省发生了两起遗产继承纠纷。

丈夫去世后,继子拒给继母财产

今年70岁的陈某,其丈夫不久前去世了,留下了一套拆迁安置房。陈某有多个子女,但其最喜爱她的外孙。该房是在其丈夫的名下,陈某于是想把房子过户到她和外孙的名下,等其去世后,将房子留给其外孙。于是陈某就此问题向律师咨询。

王某今年65岁,结婚时其丈夫已经有一个儿子,而王某婚后并未生育儿女,不久前其丈夫去世。继子在其父去世不久后便找到王某,要把财产问题讲清楚。继子认为,其父生前所有的房子是其亲生母亲和其父共有的,与王某没有关系,王某没有房产的继承权。王某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当时拆迁所得,是按户头人数分得的,若是王某的户口不在里面,则分不到这么大的房子。

沪律网提示: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海继承律师认为:陈某的事件中,陈某丈夫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子女也有房子的继承权,陈某一人不能单独处置。只有陈某丈夫的法定继承人都放弃房子的继承权,才能将房子过户到其外孙名下。

王某事件中,王某作为其丈夫的配偶,也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平等的与其继子继承财产,王某没有子女,而其继子想要完整的房产,二人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这样既能保障王某的生活,其继子也可在王某百年之后获得房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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