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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后丈夫不知去向 女子首次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7-11-30 10:30: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498 ℃

简述:认识三月闪婚,婚后未共同生活,丈夫便玩“失踪”,妻子苦等无果,寻求法律支持。案件审理中,男子始终未出现,法院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双方感情无基础,婚后从未共同生活,男方始终拒绝出面,为保护落单妻子的合法权益,第一次起诉便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诉请,法理不失人情。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2民初1792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被告:杨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向被告杨某某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夏季相识,2015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16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自确立恋爱关系到登记结婚仅三个月时间,属于闪婚,婚前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培养足够的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对婚姻更加失望。现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6年2月1日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沟通较少,致夫妻矛盾不断,2016年4月起夫妻分居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短信截屏,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结婚至今仅一年时间,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婚后短暂的夫妻生活中亦未能共同珍惜尚处于培养阶段的感情,客观上未能建立起稳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未有任何积极主动的挽回行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倪玉平

人民陪审员  杨立

人民陪审员  顾月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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