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1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离婚后,不承担监护责任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4 ℃

案情概述:
  刘女士和前夫张某于1998年由法院调解离婚,10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但离婚后,张某将儿子扔给爷爷、奶奶就不管不问了。孩子的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精力照顾孩子,张某却不让刘女士探望儿子,就连到学校见面也不允许。刘女士认为,前夫的行为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2003年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自己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每星期可探视一次,每次一天。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以,张某无故阻挠刘女士探视孩子是错误的。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