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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造成损害时,父母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7 ℃

《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一)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关于赔偿的数额、赔偿的方式等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2、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父母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如下:

1、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由父母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该方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85条规定:“金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单位有过错,应由单位给予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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