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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虐待孩子 其监护权可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0 ℃

  今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上的男童背部、手臂、腿上的累累伤痕,这就是轰动全国的“南京虐童案”。与男童生母系表姐妹的李某某,于2013年6月违法将男童收为养子。2014年6月以来李某某对男童时有打骂,2015年3月31日晚李某某再次因学习问题抽打男童,造成男童超过体表面积10%的挫伤,属轻伤一级。4月5日凌晨1点,警方对李某某实施了刑事拘留。

  人们在谴责“虐童”行为的同时,自然会想到:能否撤销那些心如蛇蝎的父母的监护权,让儿童远离魔爪?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一案,让人眼前一亮。

  受害女童小玲2004年10月出生于河南焦作,1岁多时被父亲邵某带至徐州市铜山区生活。平时邵某打工赚的钱基本都由自己花销,酒后还经常殴打小玲,为了生存小玲只好四处讨饭。2013年邵某竟然强奸、猥亵了当时不满十岁的亲生女儿,案发后,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小玲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甚至在邵某被判刑后,也对小玲不闻不问,小玲只好暂由热心的村民抚养。

  检察院和法院在对邵某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对小玲的遭遇非常关注,曾酝酿撤销邵某、王某的监护资格,但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搁置。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的实施,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问题再次摆上了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

  2015年1月7日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撤销邵某、王某对女儿的监护人资格并不得恢复;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决支持了铜山区民政局的请求。

  人们在为剥夺父母监护权“第一案”叫好的同时,不禁会问: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撤销监护权、由哪些人申请?

  首先,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意见》第35条也指出:“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其次,法律还明确了提出撤销监护权的主体。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此外,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符合撤销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并必须在1个月内审理结案。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一律判决撤销。对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指定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指定;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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