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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资格体现国家干预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3 ℃

  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须妥善处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扶养权与合法监护的关系,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适格监护人体现了国家干预监护的鲜明特点,是司法保护未成年权益的具体化。

  监护人应当依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保护法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履行好法定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撤销监护资格案件中,监护人要么已经死亡或不落不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是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权益不利于其正常身心健康,这是设立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设计初衷。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体现了国家干预监护的司法特色。最高法院通报的12起被撤销监护人典型案件中,除4件案件判决确定由自然人担任新的监护人,8名未成年被判决确定由机关或社会组织担任变更后的监护人,其中判决以被监护人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的2件、被监护人的舅舅担任监护人的1件,以及1件由事实扶养人担任监护人,由当地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4件,村委会担任监护人的2件、儿童福利院和求助站担任监护人的各1件。特别是未成年受到强奸、伤害等侵害后,检察机关向当地民政局提起3起建议、法院向当地民政局提出1起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体现了国家机关履行监护干预监护职责的特点,且4起案件均判决由民政局承担监护人职责。基层民政局一般也会委托下属的儿童福利院或求助站作为事实上的监护承办机构,具体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等事宜。故民政局、儿童福利院、求助站、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机关社会组织作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的新的监护人,体现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担当,这是国家干预监护制度发力的具体表现。

  落实未成年人国家干预监护,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共同发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这些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是未成年人国家干预监护制度的责任主体。落实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资格案件,尽管司法受理数量不少,但因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具有较大的现实针对性和推广学习价值。2015年1月1日起,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严重情形的监护人,将被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现实生活中,发现和核实不当监护行为难,故对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医生、教师、治安民警、社区管理人员等群体,当发现有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及时报告最具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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