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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的条件限制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有3种情况:

  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关于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

  《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

  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变更监护人的条件限制如上,这也提醒监护对象并不是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监护人就可以得到的,更换监护人也不是随便就能完成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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