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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缺席判决存何隐患?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4 ℃

  【案情摘要】

  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今年满3岁,家庭成员除三口之外,男方的父母也一起帮助照顾孙子。夫妻双方因小孩培养问题,经常发生争吵,男方父母均认为儿媳对小孩教育方法有问题,而儿媳亦认为男方父母属隔代教育,根本不懂得对小孩进行早期智力开发,教育方法也有问题,导致家庭关系十分紧张,加上女方没有工作长期呆在家里,婆媳之间矛盾尖锐;由此引发夫妻之间大打出手,感情最终破裂。在一次家庭暴力之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男方享有每周1次的探望权。

  离婚后,男方以女方阻挠男方探视小孩,无法实现探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女方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随即作出了缺席判决。但判决生效后,男方的探望权依然没有实现,男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庭在执行此案的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法官也感到非常棘手。

  【律师评析】

  纵观本案,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有不妥之处,理由如下:

  探望权是婚姻法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性权利,但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时,有些法院往往会缺席判决,我们认为这样做不妥。

  一是、缺席判决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探望权的行使和实现依赖于享有监护权一方的协助和配合,探望权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它是一种特殊的、必须依赖另一方的协助才能顺利实现目的的案件。在审理中,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就无法查清事实,无法查清被告不让原告行使探望权的原因和理由,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探望权产生的纠纷。即使作出判决,探望权也很难得到实现。

  二是、缺席判决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该规定要求法院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中,要尽量使用调解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次,使双方当事人在探望的方式、时间上自愿意达成协议,这样才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和真正实现。如果被告不参加诉讼,缺席判决不但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也不可能使探望权得到真正实现。

  三是、缺席判决不利于执行。缺席判决难免加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影响探望权的实现,给执行带来许多困难。对于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被告,只能采取强制措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控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行使是一种定期的、持续的、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实现的行为,如果通过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被告履行协助义务,以后的探望权行使中被告又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对同一事实和行为又不能重复采取拘留和罚款等强制措施。可见,只有被告到庭,经过法庭的充分调解,使被告主动、自愿履行协助义务,才能使探望权最终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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