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未婚先孕致终身不育 法院不判男方"买单"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7 ℃

  

女方未婚先孕致终身不育 法院不判男方"买单"

未婚先孕导致子宫部分切除,离婚时,女方要求男方为此“买单”。昨日,潜江法院送达一审判决书,对女方提出的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要求不予支持。
赵某、李某为潜江某企业职工。2001年7月,两人相识后开始同居,李某先后怀孕两次,分别在2001年10月、2002年1月进行药物流产及清宫手术。随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
2004年3月,李某再次怀孕被诊断为植入性胎盘,分娩一死婴。治疗期间,李某做了子宫部分切除术,经鉴定为五级伤残,终身不能生育。随后,李某搬回娘家,与赵分居。
2004年12月,赵某提出离婚诉讼,未得到法院支持。今年1月,赵某再次提出离婚诉讼。
今年3月16日,潜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庭审中,李某认为原告赵某违背医嘱,不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致使其第三次怀孕,造成人身损害,遂提出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及伤残补偿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不能向法庭提供支持其主张的有效证据,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对李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责令赵某用其应得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份额,对女方予以经济帮助。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