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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6 ℃

  非婚生子女,可能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被父母视作掌上明珠,“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相反,他们从一出生就不得不背负亲生父母的爱恨纠葛,面对传统观念下人们异样的眼光……

  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然而,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阻碍远比婚生子女要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对该院2008年以来审理的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分析,聚焦非婚生子女权利保护的现实问题和破解思路——

  案例一:拒绝做亲子鉴定,可否就此逃避责任

  2012年7月,年过四十岁的王雯一纸诉状将大她11岁的李刚告上法院,要求判决李刚支付自己一人抚养儿子吴念14年来垫付的抚养费共计15万元。

  王雯说,早在1997年,她经人介绍与李刚相识。虽然当时双方均已婚,但认识几个月后,两人就发生了关系。后来,王雯发现自己怀孕了,李刚要求打掉孩子,但自己还是坚持生下了儿子吴念。虽然儿子的“出生证”上“父亲”一栏中登记的是前夫吴力华的名字,但吴念实际上是李刚的亲生子。

  一晃几年过去了,王雯与前夫离了婚,后来几经周折,又找到李刚。开始李刚还常来看孩子,可一段时间过去,李刚却突然玩起了“失踪”。好不容易又联系上,此时的李刚却矢口否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早就预料到他要赖,幸亏我把他抽剩的烟头取走,拿去做了亲子鉴定!”王雯说,鉴定结论为“不排除李刚为吴念的生物学父亲”。

  “出生证上写的很清楚,吴念的父亲是吴力华,怎么可能是我呢?王雯提交的鉴定报告有问题,我不认可!”李刚坚决撇清“关系”。

  案件审理期间,王雯提出对李刚与吴念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重新鉴定,但李刚坚决不同意鉴定。

  一审法院判决李刚向王雯支付2010年7月至2012年7月的抚养费共计1.8万元(其他时段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对此,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为,王雯主张吴念的生父并非出生证上登记的父亲吴力华,而是李刚,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李刚虽然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故法院推定王雯关于李刚与吴念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丁慧指出,非婚生子女出生证父亲一栏的姓名常登记不实,诉讼中当事人多申请亲子鉴定。此时,如果被申请当事人拒绝鉴定,法院应如何处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即便当事人一方拒绝鉴定,也不等于能够就此逃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

  当然,这一规定并非指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可以完全不用承担举证责任,相反,申请方应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足以使人就被申请方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产生合理的怀疑。在被申请人能够做鉴定而不予配合,使申请人客观上无法再进一步提供成立亲子关系的证据,而进行鉴定所要证明的内容又明显对被申请人不利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作出亲子关系成立的推定。

  案例二:“父母”各奔东西,非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2009年底,50岁的郭大兴和20岁的李晶晶一同从老家到上海打工。同在异地打拼,两人忘却了年龄差距,很快走到一起,进而开始同居。2011年,儿子郭小出生了。

  得知两人的“恋情”后,李晶晶的父母坚决反对,立即将李晶晶接回老家。一年后,李晶晶与他人登记结婚,郭小则一直跟随李晶晶生活,李晶晶的父母也常帮忙照看。

  老来得子的郭大兴不舍得失去郭小,但李晶晶不想让郭大兴介入自己新的生活,因此拒绝郭大兴与儿子见面。

  2013年3月,郭大兴一纸诉状将李晶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郭小由自己抚养,李晶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郭大兴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郭小由李晶晶抚养,郭大兴每月支付李晶晶子女抚养费600元,至郭小18周岁止。

  郭大兴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坚持要求将郭小判归自己抚养。

  法庭上,郭大兴情绪激动:“李晶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怎么抚养孩子?我每月2000元的稳定收入,孩子由我抚养更合适!”

  李晶晶没有亲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意见,表示孩子还不满2周岁,由郭大兴抚养并不合适,要求法院判决郭小继续跟随自己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郭小尚年幼,且自郭大兴与李晶晶分居之后,一直随李晶晶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而维持现有生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郭小的健康成长最为有利,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陆文奕指出,法院判决认定子女归谁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作为最重要的原则。通常来讲,除母亲患有严重疾病、被判刑,或有吸毒、赌博恶习等特殊情况外,一般认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以保证处于哺乳期内的婴儿健康发育成长。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则要综合考虑父母的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等,来认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10周岁以上的子女随哪方共同生活,应当听取子女本人的意见,子女的意见将作为法院判定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上述案件中,郭小不满2周岁,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李晶晶生活,客观上没有不利于郭小成长的情况存在,且李晶晶也愿意抚养孩子,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郭小继续由母亲抚养。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给多少合理

  一次偶然的机会,80后女孩程晓婷与比自己年长14岁的刘世中相识。刘世中经营着几家公司,出手阔绰,很快赢得程晓婷的芳心。2010年,程晓婷生育一子刘恒。

  儿子出生后没几个月,突然有一天,一个女人抱着孩子找上门来,要求刘世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程晓婷这才知道,刘世中竟同时跟其他女性保持着“不正当”关系,还有了孩子。

  一气之下,程晓婷将刘世中告上法院,同时拿出了早在儿子出生前,就与刘世中协商签订的《子女抚养费协议书》,要求判决刘恒归自己抚养,刘世中按照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支付刘恒2010年的抚养费6.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程晓婷的诉讼请求。

  时隔两年,程晓婷再次来到法院,诉请刘世中支付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的抚养费共计6万元,因为自2012年3月起,刘世中又开始拖欠抚养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程晓婷的诉讼请求。刘世中不服,提出上诉。

  法庭上,刘世中叹了口气说:“2012年因投资失败,我名下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应该调低抚养费支付标准。”

  此言一出,立刻遭到程晓婷反对:“刘世中名下有十几套房产,一两套被查封不能说明他没有支付能力!”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刘世中与程晓婷就子女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期限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刘世中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刘恒的抚养费。刘世中以其经济状况恶化,没有支付能力为由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涉讼,并不足以证明其已经没有经济能力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因此,刘世中要求调低抚养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遂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潘兵指出,实践中,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呈现出“一异一同”的特点。“异”是指抚养费数额的认定往往“高低悬殊”,即双方事先签订抚养费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的抚养费数额明显高于无协议的案件。这是因为前一类案件中,男方多有一定的事业基础、经济条件较好,与女方属于婚外同居。出于“非婚生”的特殊性,女方多在孕期就与男方“谈判”,协议约定数额较高的抚养费。相反,在双方没有抚养费协议的案件中,因原告很难举证证明被告的经济情况和支付能力,相对前一类案件,法院判决认定的抚养费数额往往较低。

  “同”是指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个共同点是重复诉讼多。有协议的情况下,因被告不履行协议,拖欠支付,原告隔一两年就到法院起诉,讨要抚养费,上述案例就是如此。而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同样会隔几年就以物价上涨、孩子需求增加等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经历多次诉讼,双方往往积怨已深,情绪激动,法院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难度较大。

  ■调研分析

  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纠纷四大特点

  上海一中院对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该类案件有四大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08年,该院审理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类纠纷上诉案件共5件,占全部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的5.7%。2013年该类案件数量上升至16件,占比上升至18.5%,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二是涉案父母年龄渐趋年轻化。该类案件中,涉案父母有超过三成为“80后”,近一成为“90后”,非婚生育的父母年龄结构出现年轻化趋势。

  三是男方要求亲子鉴定的比例较高。超过六成的案件男方为确认孩子身份而要求亲子鉴定;女方为原告的案件中,男方对女方诉前进行的鉴定结论不予认可,故在诉讼过程中要求重新鉴定的约占一半。2011年以来,有4件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最终由法院对亲子关系成立与否作出推定。

  四是绝大多数案件孩子判归母亲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分手后,生父对孩子的照顾和精神投入往往非常欠缺。因此,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定孩子归生父、生母抚养的比例大致为1比7,判归生母的比例较高,远高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案件。

  ■社会观察

  非婚生子女处境不容乐观

  在非婚生子女的脑海里,“父亲”要进行亲子鉴定才肯认自己,“父母”不是亲密爱人,而是对簿公堂的“敌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非婚生子女处境不容乐观。

  亲子鉴定是道“槛”

  “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少亲子鉴定申请人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诉讼,获得一纸亲子鉴定结论书,以方便给孩子报上户口。”上海一中院少年庭副庭长蒋红玮说。

  对于非婚生子女报户口的条件,我国大部分地区均作出了不同于婚生子女的规定,即必须出具生父母双方与孩子的亲子鉴定证明。

  “一方不配合鉴定的,法院尚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孩子的生父为逃避责任,早已销声匿迹。人都找不到,怎么做亲子鉴定呢?”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说,“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但‘亲子鉴定’ 却成了不少非婚生子女报户口时难迈的一道‘槛’。虽然这一规定便于人口管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无形中把父母结合未被社会认可的责任和后果,转嫁到子女身上,与公认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不相符的。如何完善现有户籍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受教育权、享受社会福利权、身份权等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值得深思。”

  抚养费用落实难

  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现实情况看,不少非婚生子女的处境不容乐观,尤其是生父母后来各自组建家庭并养育子女的情况下,非婚生的孩子往往在双方家庭中都备受冷落。还有的生父认为给孩子的抚养费实际上都被孩子的生母用于自己的开支,因此不愿支付抚养费,孩子夹在父母的恩怨纠葛之中,处境更加艰难。

  “我国缺乏完善的儿童福利体系及相应的机构垫付制度,导致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双方条件有限或一方不闻不问的情况下,基本的物质生活难以保障。”姚建龙说。

  实际上,大部分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判决而提出上诉,都是认为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与被告的经济条件不成正比。

  对此,蒋红玮提醒说:“法官会尽可能查明被告的收入情况、支付能力等,但举证责任仍在原告一方,原告要增强证据意识,有关被告的经济条件,要用证据‘说话’。双方如能达成抚养费协议,对抚养费的落实会更有保障。”

  心理疏导亟待关注

  非婚生子女与普通孩子不同的经历和感受,很容易造成他们孤僻、自卑、过度敏感的心理,在没有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的介入下,甚至可能造成性格上的扭曲和对社会的仇视。

  “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是上海首家为社区青少年提供专业化教育、管理和服务的民间组织。“中心”工作站站长徐斌介绍说,近几年在社区工作和涉少案件的社会关护工作中,都会出现非婚生子女的“身影”。目前,非婚生子女已成为青少年事务社工重点关注的群体之一。“对具有心理困扰的非婚生子女,我们采取‘一对一’的个案服务方式,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困惑,尽可能帮他们解决困难,还经常邀请他们参与社团组织,如足球社、琴艺社等,培养他们自信、自强、自主和团队合作的精神。”

  徐斌坦言,非婚生子女群体较为特殊,应当采用特定的、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法,但又不能让这些孩子感觉被贴上了“非婚生”的“标签”,这就对社工的能力和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此相反,目前针对这类工作的专业化培训仍显不足。非婚生子女的心理疏导宜早不宜迟,让他们的童年像其他孩子一样洒满阳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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