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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诉讼 超九成是为入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3 ℃

  “2010年至今共审结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71宗,其中调解、撤诉和缺席判决的就有65宗,比例高达91.5%,当事人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解决彼此纠纷,而更多的是为了达到同居关系子女入户等目的。”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分析报告,提出该类案件诉讼被工具化问题突出,可能潜在婴幼儿买卖、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等违法行为,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医学出生证明》的管理、严格审查未入户子女身份以防范风险。

  该类案件子女入户率低

  该院调研发现,这类案件存在入户率低,调解、撤诉率高以及缺席判决率高等特点。记者了解到,在71宗案件里,案涉子女中只有1人已办理入户手续,入户率仅为1.4%,其余的案涉子女均未入户。

  以调解结案的有52宗,占73.2%,且几乎都是双方庭前共同申请调解,请求法院按照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书;以撤诉结案的有10宗,占14%。判决结案的9宗案件中缺席判决的有3宗,比例超过三成。

  诉讼多为同居子女入户

  该院经分析认为,此类案件多发主要存在非婚生育现象仍旧存在以及诉讼外目的显著,诉讼被工具化。其中,调解、撤诉结案与缺席判决的案件占九成以上,反映出当事人普遍不存在实质性纠纷,其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在于解决彼此间的纠纷,而是为了达到同居子女入户等目的。因非婚生子的入户比例极低,诉讼目的多因有要求同居关系子女入户时须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

  案例

  伪造出生证明虚假诉讼被揭穿

  在审判实践中,该院法官就曾发现《医学出生证明》造假的现象。汕头籍男子、原告郭某与东莞籍女子、被告叶某确认两人于2002年同居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分居,经协商决定由女方抚养非婚生子、抚养费也由女方单独承担,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为证。

  法官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机构为“普宁市洪阳人民医院”,但记录出生地为“汕头市洪阳人民医院”。对此,法官专门向该《出生医学证明》的签证医院发函调查,几天后,该医院复函表示当事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系伪造。当法官将事情揭穿后,当事人也未敢到庭参加诉讼,法官依法裁定案件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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