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探望权:离婚夫妻不能回避的话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7 ℃

  时下,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往往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逃离围城的男男女女们不得不时常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可以指导人们在处理复杂、尖锐的时充分体现亲情,客观上给当事人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

  探望权:应依协议或判决执行

  案例一:2004年6月,张芬与马某离婚,3岁的小佳随父亲马某生活,抚养费由马某自行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张芬签订书面协议,承诺小佳每两月可以随母亲生活一周。但马某不愿按该承诺执行,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芬接走女儿。今年6月初,思女心切的张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承诺,确认自己的探望权,并增加平常探视时间。法院认为,张芬要求探望女儿的请求并无不当,但由于小佳年幼,每两月接走小佳一周,破坏了小佳的生活规律,故法院判决张芬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8时至11时30分在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探视小佳。

  点评:离婚双方对子女均有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探望其女儿,这对于身为母亲的张芬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因此,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视的时间及方式,维持了父母子女之间应当享有的亲情关系。

  何种情形下应当中止探望权?

  案例二:梁女与孙某婚后育有一子亮亮,今年10岁。2004年初,梁女与孙某因感情破裂办理了协议。双方约定亮亮随母亲生活,孙某每两周到梁女处探望儿子一次。一年后,梁女组建了新的家庭,一家三口开始了新的生活。但孙某离婚后工作、生活却屡遭挫折,至今仍孤身一人。渐渐地,孙某不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探望规则,越来越频繁地到学校而不是梁女处探望孩子。有时当着亮亮许多同学的面,诉说前妻的不是。在孙某的影响下,亮亮很快产生了自卑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在多次找人劝说未果后,2006年7月,梁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止孙某的探望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的探视行为已不利于亮亮的身心健康,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中止孙某的探望权。

  点评:探望权不能随意行使。我国《婚姻法》在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同时,又在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实践中,也有滥用探望权的现象,有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下列6种情形下,未成年子女及其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中止父或母探望的权利:1.对未成年子女存有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或其他不尽教育、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但有证据表明已改正的除外;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4.曾有向未成年人传授犯罪方法等罪行而无明显悔罪表现的;5.封建迷信思想严重或受“法轮功”等邪教影响较深而无悔改的;6.其他应中止探视权的事由。本案中,梁女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探望儿子的时间和方式,但被告却违反协议,频繁地到学校探望儿子,并存在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故法院判决中止了被告的探望权。当然,原探望权人及时改正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探视行为,并经法院确认的,可以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