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5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离婚后仅见过女儿一次 前夫要求探视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3 ℃

  原告柳某于1997年1月和桓某结婚,生有一女。1999年11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法院离婚,当时商定女儿由母亲桓某自行抚育。2000年2月,桓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给付抚育费,法院判决柳某每月给付抚育费140元。

  柳某在起诉时称,与桓某离婚后,仅在路上见过女儿一面,其与桓某协商看望女儿,桓某称女儿只认识现在的父亲,不认识柳某,孩子不能有两个父亲,如果要见孩子,不能在她的家里看,也不能接走。柳某认为前妻是在以各种理由推托,要求行使探视权,每月将女儿接走两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4小时。

  法院认为:柳某请求探视的主张法院应予支持,但鉴于孩子年幼,柳某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及健康考虑,对柳某要求的探视方式,应予以调整。法院依法判决柳某每隔两个星期的周六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在孩子的居住地由桓某陪同探视。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