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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探望权的行使,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父母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

  (二)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

  (三)探望权的行使不会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指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直接抚养方作为义务主体不但负有不妨碍对方行使探望权的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且还负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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