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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视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8 ℃

  7月8日下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失独老人“隔代探视权”纠纷案,在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失独六旬老人徐某、李某夫妇享有探望孙子的权利,判决徐某、李某夫妇在孙子聪聪(化名,不满二周岁)十周岁之前每月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案情】

  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徐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小徐身亡,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小徐(澳大利亚国籍)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徐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小徐去世时,倪某被检查确认已怀孕一月余,老两口于是将所有希望寄托在孙辈身上。然而,等孩子长到两岁左右,在双方产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争执后,儿媳遂阻止他们再看望孙子。无奈之下,老人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他们看望孙子的权利。

  【判定】

  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存在着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而该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本案的讼争标的即属后者范畴。

  原告徐某夫妇系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要求探望自己的孙子,且对被探望者也是天伦共享的行为,系符天理、合人伦之举,之所以与被告儿媳倪某出现争执,除了原、被告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实系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

  在被告怀孕期及分娩初期,双方关注的侧重点转移至孩子身上,孩子出生后,作为婴儿的孩子又需要母亲全天候的照顾与监护,而原告对孩子又充满着强烈的关爱情结,孩子在原告心中的地位及分量无可替代,探望与关爱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也符合人伦常理与自然法则,但却对被告的感受及双方关系的现状未予必要的、充分的、妥善的考虑。尤其在产生冲突时,仍未采取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方式,让各自并未冰释的怨恨再次释放。

  【声音】

  该案主审法官高鑫:虽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确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期望这份判决能给司法实践带来启发。更盼望原、被告双方能放下过往,修复关系,给孩子一个温馨美好的未来。

  媒体:这是一起典型的法与情冲突的案例。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其实也有无奈之时,最重要的还是要唤起不同诉求者之间的共鸣,弥合心灵深处的伤痕,回到亲情的温暖轨道。这是一个摆在全社会面前的课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涉及隔代探视权的案件类型有三类: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提起诉讼,诉请抚养孩子的一方保障隔代探视权;二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诉请中止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视权,主要理由是隔代探视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三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藏匿孩子,侵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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