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1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隔代探望 情与法的博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52 ℃

  儿子病逝,儿媳3年后改嫁,带走了自己抚养3年的孙子小龙。这对老张来说,是儿子过世后又一记晴天霹雳。因为后来的日子,他见孙子一面难如登天。

  老人一纸诉状将曾经的儿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探孙权”。老张诉称,2013年年初,小龙被母亲罗某某接走。爱孙心切,老张主动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给罗某某用于抚养孩子。

  此时的罗某某已经改嫁,老张探视孙子的请求常常被罗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庭审中,老张老泪纵横。然而,罗某某的辩解,多少也让大家感到了她的无奈。罗某某再婚后,老张三天两头去探望,对孙子十分溺爱,已明显影响到罗某某新家的和睦及孩子的教育,于是她劝说老张“别来得太勤”,可老张认为爷爷看孙子天经地义,根本听不进去。

  “老张的这种‘转移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考虑到老人晚年丧子,抚养孙子3年之久建立了深厚感情,如草率判决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不符合公序良俗,也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老人也是极大的心理伤害。

  法官尝试调解结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老张每月探望孙子一次,寒暑假孙子到爷爷家住一段时间。

  焦点:祖父母是否有探望权?

  意见:

  周律师——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隔代探望的规定相对空白。

  孙律师——关于探望权的定义,按照法理理解,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赵律师——关于隔代探望权,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实践中的问题,我认为隔代探望权具有可行性。

  说案:

  关于隔代探望权,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来处理实践中的问题,专业人士认为隔代探望权具有可行性。但是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有利于孩子成长;二满足亲情合理需求。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隔代探望的规定相对空白。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探望权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各个地方、各个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法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承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对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的,不予支持。有的法院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对隔代探望权予以确认并给予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已对探望权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对于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可以参照该规定执行,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应以《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关于中止探望的有关规定来加以解决。对于行使隔代探望权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受阻后,可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支持行使隔代探望权。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