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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给探视孩子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1 ℃

  导读: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网友咨询:

  婚姻诉讼双方诉讼离婚,孩子判给女方,女方没有让男方见孩子,男方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沪律网律师回复: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变,父母抚养子女仍然是法定义务,不允许随意放弃。对方不配合一方的探视权行使,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法律知识拓展: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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