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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5 ℃

      夫妻协议离婚双方有关身份资料的准确性问题

      (1)不要按照自己平时的书写、称谓习惯填写这些资料。

      (2)如果涉及曾用名、别名等内容的,也应该据实填写清楚。

      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原因的问题

      因为协议离婚,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友好分手,所以,通常的做法是把离婚原因表述为“性格不合”等平和的原因为宜。但是,如果离婚的原因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工作或者学习方面有重大影响的,当事人还是如实、简要的予以说明为宜。

      夫妻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

      如果离婚时当事人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明确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这些最好是能提前约定好,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夫妻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当事人需要明确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当事人对孩子探视的具体时间、节奏和方式,力争不因为离婚而给未成年人带来不必要的心理负担。尽量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去约定探视时间等。当然我们建议尽量让孩子和父母双方都能多接触一些,这样对孩子的成长是有利的。

      夫妻协议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名称、所在地点等基本信息。

      (2)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

      (3)涉及到需要交接的财物,需要明确交接的时间和方式。

      (4)不可分割的、离婚后当事人共有的财物,需要明确归当事人各方所有的比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比例不进行约定,即推定为当事人各二分之一。

      (5)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后,如果还存在彼此协助义务的,协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节奏需要加以明确。

      (6)对离婚时遗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约定处理的具体方式,当然日后在发现财产时也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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