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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流产是否侵害丈夫的生育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7 ℃

  叶子和刘刚经人介绍订了婚,相处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两人外出打工。由于两人在不同的工厂上班,每天早出晚归,两人在一起的时间很少,沟通交流也就很少,感情随之也就淡化了,矛盾逐渐增多。之前,两人一直没有生育,双方老人一直催促,两人也希望有个孩子能缓解一下双方的关系。2010年年底,叶子怀孕了,然而刘刚对叶子的态度并没有转变,甚至酒后常对叶子拳打脚踢。叶子伤心之余决定和刘刚离婚,于是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刘刚知晓后,认为妻子擅自流产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子赔付自己精神损失费,而叶子却认为流产是因为自己和刘刚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刘刚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那么,叶子擅自流产是否侵害刘刚的生育权?

  【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1条第一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结合本案例,刘刚和叶子都同样享有生育权,但由于夫妻双方长期感情不和,妻子叶子对丈夫刘刚丧失信心,已不愿意再与其共同生活,双方就生还是不生产生不同意见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因此叶子擅自流产实际上是行使自己的生育权,丈夫刘刚不得违反她的意愿主张权利。(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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