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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以妻子不要孩子为由离婚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16 ℃

      1、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

      一是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二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生育权包括个人生育权和夫妻共同生育权;

      三是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当女性公民不愿意生育时,男性公民生育权利的实现,就不能建立在对女性公民权利的侵害基础上。

      2、妻子不愿要孩子,我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吗?

      网友提问:律师您好。我与妻子结婚几年了,一直没有孩子。去年我无意中得知妻子这么多年一直偷偷避孕,而且之前怀孕没有告诉我将孩子打掉了。我们因为孩子的事经常吵架。现在我想要离婚,妻子不同意,我可以起诉要求离婚吗?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双方因为生育产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是可以请求离婚的。法院在调解之后,若确认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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