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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起诉十岁儿子 请求减少抚养费用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7 ℃

  与妻子王月离婚后,张军每月负担儿子小明400元抚养费。一年后,自认为没有劳动能力的父亲张军将年仅10岁的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减少抚养费。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小明由其母王月自行抚养,小明因升学产生的教育费、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张军与王月各负担一半,至小明18周岁止。

  2009年2月,张军与王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确定,双方婚生之子小明由王月抚养,张军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现张军以自己目前无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为由,要求每月给付小明抚养费50元。

  在法庭上,王月哭着表示,自己的孩子自己一定把他抚养成人,如果张军每月只给付50元,自己就自行抚养孩子,张军平时一分钱抚养费不用负担,只是到孩子升学、生病时两人各负担一半的费用。张军低头表示同意。

  因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予以确认。(以上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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